(2015)启吕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朱惠芳,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被告缺乏责任心且脾气暴躁、嗜赌成性,夫妻关系一直不甚融洽。被告非但不积极挣钱养家,还时常变卖家中粮食换取赌资,并且逼迫原告拿钱供其赌博,原告如有不从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为躲避被告的家庭暴力,时常东躲西藏,有家难回。原告分别于2013年4月及2014年3月两次起诉离婚未果。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且互不联系,至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原告为解脱名存实亡的婚姻,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甲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孩子,取名刘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3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4年4月1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5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并提出离婚诉请。诉讼中,经本院征求意见,原告表示关于财产部分的请求另案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3)启吕民初字第0208号民事裁定书、(2014)启吕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当然也包括离婚自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婚后产生较大矛盾且分居时间较长,本案之前原告已先后两次诉至本院坚持要求离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对于财产问题,原告表示另案主张,本院照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沈 辉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志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