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本义与王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义,王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陈本义。被执行人:王锦东。本院执行陈本义与王锦东(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49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锦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本义房租款、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锦东在2015年10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本义(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