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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XX鑫与姚晓春、王立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鑫,姚晓春,王立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XX鑫,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姚晓春,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立梅,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XX鑫与被告姚晓春、王立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轩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鑫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2012年8月份,二被告在义和塔拉镇永进村自家宅基地内建房。当时,找原告为其房屋拉电,包括电料及施工全部由原告负责。完工后,二被告给付了部分上电款,尾欠5,00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要求二被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在2015年9月15日,被告姚晓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诉至你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清偿欠款5,000.00元。被告姚晓春、王立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份,被告找原告为其新建房屋拉电,约定电料及施工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支付相应报酬。2015年9月15日,被告姚晓春因拖欠原告部分拉电费用而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5,000.00元。此款二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据一枚及本院依法调取的婚姻证明在卷佐证,上述欠据复印件在被告应诉时已向其送达,举证期限内其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因建房找原告为其房屋拉电,并约定电料及施工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完成工作量,并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因该笔欠款形成于被告姚晓春、王立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笔欠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晓春、王立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XX鑫欠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姚晓春、王立梅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上诉费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