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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邓凯与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林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邓凯,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林晓红,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凯与被告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凯负担。审判员  宋建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