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邓凯与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林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邓凯,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林晓红,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凯与被告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凯负担。审判员 宋建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