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非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张淑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代码号为001196367。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乡小房身村民委*组**号。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张淑华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张淑华于2014年9月25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家的承包田上建库房,东西长8米,南北长14米,面积为112平方米。被执行人张淑华擅自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但被执行人张淑华并未停止施工。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为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张淑华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112平方米库房和构筑物,恢复种植条件。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淑华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张淑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家的承包田上建库房,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