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松迪与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迪,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张松迪。委托代理人:叶阿静。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瞿康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迪诉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松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松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松迪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