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孟凡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良,男,生于1979年6月9日,身份证号15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组*号,现暂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玉苑宾馆。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林院公诉刑诉(2015)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良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凡良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之间,先后在和林格尔县、凉城县、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连续作案盗窃70余起,盗窃财物总价值80521元人民币。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孟凡良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凡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实事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凡良在2014年5月至10月之间,多次在和林格尔县、凉城县、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境内入户盗窃,具体如下:和林格尔县境内盗窃14起1、2014年9月21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石灰夭村马某甲家盗窃金项链一条、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金项链出售后得款2940元;2、2014年9月24日,在和林格尔县盛某某园区下土城苏某甲家盗窃中华烟一盒、现金70元;3、2014年9月24日,在和林格尔县盛某某园区下土城苏某乙家盗窃中华烟两条;4、2014年9月25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石咀子村孙某甲家盗窃现金100元,一条皮腰带;5、2014年9月25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石咀子村董某甲家盗窃相宜本草化妆品一套,价值200元;6、2014年9月25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石咀子村董某乙家盗窃现金20元;7、2014年9月25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石咀子村孙某乙家盗窃现金52元;8、2014年9月25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石咀子村石某某家盗窃一盒苁蓉香烟;9、2014年9月26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呼清路西517号吴某甲家盗窃现金4455元;10、2014年9月28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和托路南彭某某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11、2014年9月28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二道河村秦某某家盗窃一盒红塔山香烟;12、2014年9月28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二道河村刘某甲家盗窃白色酷派手机一部,现金240元;13、2014年9月28日,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二道河村杨某乙家盗窃信用社金牛卡两张;14、2014年8月,在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呼清路西王某甲家盗窃现金55元(其中有50元假币);凉城县境内盗窃6起1、2014年10月23日,在凉城县岱海镇卢某某家盗窃信用社银行卡两张,从卡号为6229760570600224878的卡上支取现金11000元;2、2014年10月23日,在凉城县岱海镇白某甲家盗窃身份证一张、电话卡两张;3、2014年10月27日,在凉城县永兴镇高某甲家盗窃现金70元,银行卡一张、贷款卡一张;4、2014年10月27日,在凉城县永兴镇武某甲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5、2014年10月27日,在凉城县永兴镇班某某家盗窃现金400元,身份证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一张,从卡号为6229760570600225669的卡上转账支取600元;6、2014年10月27日,在凉城县永兴镇武某乙家盗窃现金1080元;托县境内盗窃20起1、2014年10月14日,在托县新营子镇燕山营子村樊某某家盗窃白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大洋五块;2、2014年6月,在托县新营子镇新营子村王某乙家盗窃驾驶证一个、行驶证一个;3、2014年6月,在托县新营子镇新营子村柴某某家盗窃金牛卡一张和存折一本;4、2014年6月,在托县新营子镇燕山营子村张某甲家盗窃现金100元、银行卡一张;5、2014年10月13日,在托县双河镇董家营村2组93号董某丙家盗窃现金13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窃得的金项链丢失,金戒指后与在土左旗塔布塞乡恼木汗村张某乙家盗窃的一副金耳环一起出售得款740元);6、2014年8月18日,在托县双河镇前壕村高某乙家盗窃现金1500元;7、2014年10月7日,在托县双河镇徐某某家盗窃钻戒一枚;8、2014年10月7日,在托县双河镇董家营村3组24号董某丁家盗窃现金1000元,欠条一张、银行卡两张;9、2014年10月15日,在托县双河镇前壕村睢某某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10、2014年10月,在托县双河镇董家营村1组28号刘某乙家盗窃现金70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11、2014年9月13日,在托县古城镇塔布板申村111号兰某某家盗窃现金400元,银行卡一张(卡号6229760000300960530)并取现8000元;12、2014年8月,在托县伍什家乡哈达图壕村86号张某丙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13、2014年6月,在托县古城镇什力圪图村4组75号王某丙家盗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14、2014年8月28日,在托县永胜域乡南的力图村184号孟某某家盗窃现金170元,存折两张、身份证两张;15、2014年8月28日,在托县永胜域乡南的力图村马某丙家盗窃银行卡三张;16、2014年6月28日,在托县古城镇什力邓村107号李某甲家盗窃银行卡两张;17、2014年8月26日,在托县伍什家乡哈达图壕村115号任某某家盗窃三星上网笔记本一台,出售后得款150元;18、2014年8月28日,在托县永胜域乡南的力图村93号马某乙家盗窃手表一块,价值300元;19、2014年8月31日,在托县古城镇一间房村17号白某乙家盗窃摄像机一台、照相机一台、银行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15331400300175932、621533140030436342),分别从每张卡上取现1100元,共计2200元;20、2014年5月28日,在托县古城镇永胜域村134号候某某家盗窃现金300元、银行卡两张,从其中一张(卡号为62297605000300390844)卡上取现1400元;土默特左旗境内盗窃39起1、2014年10月,在土左旗沙尔沁乡沙尔沁村郭某甲家盗窃现金10000元;2、2014年10月,在土左旗沙尔沁乡伍把十村田某甲家盗窃银行卡两张、玉溪烟一盒;3、2014年10月,在土左旗沙尔沁乡伍把十村田某乙家盗窃现金90元;4、2014年9月,在土左旗沙尔沁乡二道凹村闫某甲家盗窃60元老式人民币和一个镀金手镯;5、2014年10月17日,在土左旗北什轴乡东什轴村11号陈某甲家盗窃现金100元、银行卡三张;6、2014年10月17日,在土左旗北什轴乡东什轴村杨某丙家盗窃现金15元;7、2014年10月17日,在土左旗北什轴乡东什轴村杜某某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8、2014年10月17日,在土左旗北什轴乡东什轴村韩某甲家盗窃现金1200元、金戒指一枚,出售后得款400元;9、2014年10月17日,在土左旗北什轴乡东什轴村程某某家盗窃银行卡两张;10、2014年8月16日,在土左旗北什轴乡波林岱村韩某乙家盗窃现金3000元,银行卡两张,从其卡号为62297605002008262236的卡上转账支取110元;11、2014年8月16日,在土左旗北什轴乡波林岱村慕某某家盗窃现金2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700元),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9760000202450648)并转账支取50元;12、2014年8月21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恼木汗村贺某某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13、2014年8月21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恼木汗村张某乙家盗窃现金400元、金耳环一副;14、2014年8月21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恼木汗村张某丙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15、2014年8月21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恼木汗村张某丁家盗窃现金100元;16、2014年8月21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恼木汗村杨某甲家盗窃大洋一块;17、2014年8月21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恼木汗村张某戊家盗窃苁蓉烟一盒;18、2014年9月4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恼木汗村口肯板村吴某乙家盗窃现金500元、玉手镯一个、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两张;19、2014年8月21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乃莫板申村张某己家盗窃现金1100元、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一张;20、2014年8月17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乃莫板申村崔某某家盗窃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9760500200739538)并转账支取20元;21、2014年7月4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塔布塞村张某庚家盗窃现金10元,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97605002000916532)并从该卡上现金支取6000元;22、2014年6月27日,在土左旗塔布塞乡黑河村李某甲家盗窃现金1000元、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23、2014年8月7日,在土左旗把什区乡毛恼亥村谢某某家盗窃身份证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9760000202444351)并从中取现、转账共计220元;24、2014年8月7日,在土左旗把什区乡毛恼亥村郝某甲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25、2014年8月17日,在土左旗把什乡五里坡村付某某家盗窃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26、2014年8月7日,在土左旗察素齐镇尔胜村郭某乙家盗窃银行卡两张;27、2014年8月3日,在土左旗毕克旗镇李某乙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28、2014年6月7日,在土左旗兵州亥乡兵州亥村刘某丙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29、2014年8月12日,在土左旗三两乡侯家营村侯某某家盗窃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29760500200918363)并转账支取700元;30、2014年8月24日,在土左旗三两乡前朱堡村闫某乙家盗窃现金1000元;31、2014年7月15日,在土左旗沙尔沁乡新圪台村郝某乙家盗窃一张驾驶证、一张银行卡;32、2014年7月,在土左旗沙尔沁乡耳林岱村王某丁家盗窃,未窃取到财物;33、2014年5月20日,在土左旗沙尔沁乡新德力村张某癸家盗窃苁蓉烟一盒、金耳环一副(后不知去向);34、2014年5月,在土左旗沙尔沁乡新德力村陈某乙家盗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35、2014年5月,在土左旗沙尔沁乡新德力村吕某某家盗窃银行卡两张;36、2014年5月20日,在土左旗白庙子四德堡村张某辛家盗窃十张粮票、现金185元;37、2014年10月21日,在土左旗沙尔沁乡补克图村李某丙家盗窃金镶玉吊坠一条、银行卡一张;38、2014年6月19日,在土左旗白庙子镇小一家村张某壬家盗窃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9760500200356861)并从该卡上转账支取9800元;39、2014年6月19日,在土左旗白庙子镇新营子村郭某丁家盗窃两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29760000200503851、6229760000200509403),并分别从每张卡上转账支取500元;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4S手机价值1699元、白色酷派手机价值60元、三星照相机价值600元。被告人孟凡良盗窃现金共计30972元,盗窃银行卡后转账或现金支付共计人民币41100元,盗窃金饰、笔记本电脑等出售后共得款4230元,另有可通过孟凡良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可确定价值的相宜本草化妆品、手表、手机等物品共计18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口信息。证明孟凡良的身份情况。2、关于孟凡良的到案经过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他罪行的工作说明。证明孟凡良被抓后,除和林格尔县石灰夭村马某甲家被盗案外,剩余案件均为孟凡良到案后主动交代。3、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10月29日,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干警对孟凡良的暂住玉苑宾馆房间进行搜查,扣押盗窃物品若干,其中包括手机十三部、摄像机一部、三星数码照相机一部、手表两块、银手镯一个、双面观音吊一个、现洋七块、铜钱十三枚、金牛卡十张、邮政储蓄卡二张、工商银行卡四张、农行卡三张、中行卡一张、内蒙古银行卡一张、华夏信用卡一张。根据孟凡良的供述,上述物品中除一部天时达手机、一张信用社的银行卡外,其余物品均为盗窃所得。黑色苹果手机已发还失主马某甲。4、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证明本案价格鉴定中因部分实物未扣押,故无法作出价格鉴定,另扣押物品正在核实并联系失主认领。5、被盗银行卡被孟凡良转账或提现的银行记录(略)。6、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略)。7、被告人孟凡良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略)8、被告人孟凡良的供述。证明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在和林格尔县、托县、凉城、土默特左旗盗窃作案80余起,财物总价值共计8万余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凡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凡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审判长  陈秉文审判员  冯润香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福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