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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用冬与郑秀云、余东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用冬,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秀云,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被执行人余东平,男,194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执行人许亚英,女,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被执行人许彬威,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之前,本院曾因被执行人其他系列债务案件的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亚英前夫“许少华”(已去世)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鹤兴中路x号的房屋进行了拍卖,但最终无人竞买,系列案件的申请人对上述房产未出具具体处理意见或方案。此外,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提供相关材料。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