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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艳云与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云,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杨艳云,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杨艳云与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做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9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刘永刚自二○一三年六月起至二○一五年一月,每月二十日前偿还杨艳云借款一万元;二、刘永刚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前偿还杨艳云剩余借款六十万元;三、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元,由刘永刚负担。权利人杨艳云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艳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9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艳云系自愿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9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杨艳云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9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13)丰民初字第95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