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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建慧与袁宏波、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慧,袁宏波,王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慧。被执行人袁宏波。被执行人王红杰。申请执行人朱建慧与被执行人袁宏波、被执行人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