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宣建立与张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建立,张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宣建立。被告:张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建立与被告张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宣建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