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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2014年8月20日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8日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在涿州市开发区杰思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门口,与李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闫某用铁锁将李某甲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为被告人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在涿州市开发区杰思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门口,与李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闫某用铁锁将李某甲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28日双方达成了协议书,闫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0万元,已付清。李某甲表示对闫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闫某被从案发现场带回公安机关的情况。2、被告人闫某的供述,称2014年8月20日10时许,其在公司院内装完货和左某某回办公室,碰见了公司员工李某甲,其和李某甲发生了口角,后来李某甲说让其跟他去大门口外面说去,其听后顺手从门上拿了一把铁锁,跟着李某甲到了公司大门口外面。这时其小舅子王某看见了,问其二人干什么呢,李某甲说:“你们不是欺负人吗?我跟你们没完,一会儿我叫的人就来,你们谁也好不着。”王某劝李某甲,李某甲不听指着其说要弄死其,王某听后说:“你动闫某一下试试。”李某甲听后手里拿着刀子就冲其过来了,王某上前抱住李某甲的腰,其也上前抢李某甲手上的刀,没抢下来,其用手里的铁锁照着李某甲的头部打了几下,过了一会儿有血流出来了,其和王某��将李某甲按在地上了。李某甲拿的刀是一把长约10公分的小匕首。李某甲就是拿刀冲他们比划,没有扎到他们。其打李某甲的铁锁被其扔到草地里了。其对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0日10时许,其在杰思比公司内上班,因为有事就到办公室找厂长,碰到了左某某和闫某,其问左某某厂长在吗,左某某让其去厂区找。闫某这时跟左某某说搭理他新来的干什么,话里带了脏字,其就问闫某骂谁呢,闫某说:“就说你呢,怎么着吧。”其说有能力你过来,闫某就过来了,左某某上前把其二人拉开了。其就打电话叫人,闫某说有能力出去单挑,其说奉陪。闫某从厂区西门进车间从门上拿了把锁,这时王某过来了,问怎么回事,闫某说:“我俩出去单挑去。”其二人就往厂子大门口走,王某跟着,到了大���口,王某对其说:“你愿干就干,不干就滚蛋。”其骂了王某一句,并说:“你俩一块来。”王某上前抓其脖子,其摔了王某一个跟头。闫某手里拿着锁照其头部打来,其闪开了,王某上前将其按倒在地,其把挂在腰间的刀子掏出来乱挥,闫某一手抓住其后脖领,一手拿锁头砸其头部,砸了几下,其头部流血了。之后闫某用鞋踩住其的右手跺了几下,又用其掉在地上的钥匙扎其右手中指,直到警察到了,其被压着也没起来。其拿的刀就是削水果用的刀子,长约10公分,折叠刀,当时在其左腰部和钥匙串挂在一起。其把王某摔倒后,闫某往上冲的时候,其就开始拿刀,后被王某上前把其按在地上,其才把刀拿出来,王某骑在其身上,另一只手抓住其拿刀的手,闫某用锁砸其的头,并用钥匙扎其的手。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10时许,其在涿州市开发区杰思比公司车间内干活,看员工李某甲没在车间,其就出去找他。其出了车间,看见闫某和李某甲正往公司大门口走,其问他们干什么呢,闫某说李某甲要跟他单挑,其劝了会,但李某甲还是往大门口走,闫某也跟着往外走,其也就跟了上去。到了大门口,闫某问李某甲想怎么着,李某甲说弄死他,闫某说:“你动我下试试。”这时李某甲上前就给了闫某一拳,并从腰间拿出了一把匕首,闫某和李某甲就打在一起了,其看李某甲把匕首拿出来冲闫某扎过去,就赶紧上前用手抱住李某甲,一手夺他的刀,李某甲一用劲把其甩了出去,李某甲和闫某打在一起,等其从地上爬起来后就抱着李某甲的大腿,并把李某甲按倒在地上,这时其才看见李某甲满脸是血。其没有动手打李某甲,其拉架着。5、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打报警电话报的案,2014年8月20日9时30分许,其和闫某在涿州市开发区杰思比公司内装完货要回办公大楼,当走到办公楼前的时候,看见了公司职工李某甲在敲门禁的门,其问他有事吗?李某甲说找经理,其说经理不在,李某甲说他就要找经理去,其上前拦了一下李某甲,闫某说:“他要找,你就让他找去吧。”之后闫某就和李某甲吵吵起来了,没一会,李某甲把腰间的小匕首亮出来了,拿着刀冲闫某比划,其就赶紧让闫某干活去了。到了10时左右,其听别人说闫某和李某甲在公司大门口打起来了,其就到了大门口,看见闫某和王某正在按着李某甲,李某甲满脸是血的躺在地上,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在公司办公楼前李某甲没有用刀子扎闫某,他的刀子在腰间和钥匙挂在一起了,当时就是把刀子打开了吓唬闫某了。6、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涿)鉴(法医)字(2014)08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甲头皮缝合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闫某于2014年8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9、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闫某、李某甲双方亲属代二人签订了赔偿协议,闫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0万元,已付清,闫某得到了李某甲的谅解。10、办案说明,证实闫某用的锁头经查找未果;本案卷宗材料中李某甲和李某乙是同一个人;本案由左某某报案至涿州市公安局,并未接到闫某的报案。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解文海审判员  张筱丽审判员  郑晓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