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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张玉华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28号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九洲通大厦8层公寓式酒店1-10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08月08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其中五张银行承兑汇票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分别为30300051/22794608、30300051/22794612、30300051/22794613、30300051/22794614、30300051/22794617、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02月04日,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均为武汉天和康佳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均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均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的五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善祥审 判 员  赵 焱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