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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史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签发人:核稿:拟稿: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卢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史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卢某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