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树义与于俊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义,于俊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赵树义,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于俊根,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赵树义与于俊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