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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洪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洪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囸,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国,该社洪市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甘某某,女,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彭平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科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