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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行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郭风鸣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风鸣,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并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风鸣,男,汉族,1935年1月6日出生,住朱矿机宿舍享堂社区四居委九楼6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恩,局长。上诉人郭风鸣因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行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凤鸣上诉称,其要求被上诉人按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返还于1958年实行的经租房政策,返还14间私产房房屋,补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被上诉人先后两次出具了信访书面答复,证明已经进入处理程序,上诉人只是对处理结果不认同。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5)迎行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郭凤鸣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经租住房为国家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风鸣的上诉,维持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行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翠萍代理审判员  刘 栋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