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解诗明与张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诗明,张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424号原告解诗明,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邓来祥,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兵,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住云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遂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诗明与被告张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由原告解诗明承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