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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杜欣欣与李瑞麟、张铁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麟,杜欣欣,张铁山,许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017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麟,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欣欣,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一审被告张铁山,男,汉族,1955年8月1日出生。一审被告许艳丽,女,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上诉人李瑞麟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许艳丽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汉兴路57号院6号楼1单元4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宗振宇审判员  苏 芳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