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红云与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云,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何红云。被告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盛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梅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云与被告中谷碧陆(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何红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红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