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娟、汪坤文与汪坤文、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汪坤文,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杜娟。委托代理人:韦荣神,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坤文,其它信息不详。被告:杨娟,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娟诉被告汪坤文、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坤文、杨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娟撤回对被告汪坤文、杨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娟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