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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娟、汪坤文与汪坤文、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汪坤文,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杜娟。委托代理人:韦荣神,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坤文,其它信息不详。被告:杨娟,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娟诉被告汪坤文、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坤文、杨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娟撤回对被告汪坤文、杨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娟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