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聂××与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646号原告聂××。被告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满××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撤回对被告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