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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聂××与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646号原告聂××。被告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满××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撤回对被告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世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