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8-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曹颖颖、曹桂芳等与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曹颖颖,曹桂芳,傅贤贵,曹莉姣,张玉萍,简华世,邱丽英,黄炎兴,石玉霞,袁振天,俞苏英,潘红奎,石喜忠,王小良,马驰原,张利英,石桂娟,张锡云,石永红,石林永,潘长良,潘长云,吴志翔,李燕萍,吕益明,石国凡,孙南,简强士,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8-1615号申请执行人:曹颖颖,女,1987年9月1日出生,(身份代码330624198709016269),汉族,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曹家村*号。申请执行人:曹桂芳,(身份代码330624196112106633)。申请执行人:傅贤贵,(身份代码350430196410102534)。申请执行人:曹莉姣,(身份代码330624196902246665)。申请执行人:张玉萍,(身份代码330624197704051124)。申请执行人:简华世,(身份代码522425197802077830)。申请执行人:邱丽英,(身份代码330624197211276464)。申请执行人:黄炎兴,(身份代码330624195512206639)。申请执行人:石玉霞,(身份代码330624196605176648)。申请执行人:袁振天,(身份代码330624195508236632)。申请执行人:俞苏英,(身份代码330624197901243504)。申请执行人:潘红奎,(身份代码330624197708030937)。申请执行人:石喜忠,(身份代码330624196908177197)。申请执行人:王小良,(身份代码330624195606026639)。申请执行人:马驰原,(身份代码330624198312288274)。申请执行人:张利英,(身份代码330624198401141688)。申请执行人:石桂娟,(身份代码33062419651118150x)。申请执行人:张锡云,(身份代码330624195901070974)。申请执行人:石永红,(身份代码330624197406250934)。申请执行人:石林永,(身份代码330623197907213879)。申请执行人:潘长良,(身份代码330624196609070939)。申请执行人:潘长云,(身份代码330624198209080934)。申请执行人:吴志翔,(身份代码340828198208304818)。申请执行人:李燕萍,(身份代码33062419741223480x)。申请执行人:吕益明,(身份代码33062419580605663x)。申请执行人:石国凡,(身份代码330624195510200030)。申请执行人:孙南,(身份代码330624198211128271)。申请执行人:简强士,(身份代码522425197104117815)。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伯才。申请执行人曹颖颖等人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对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的现有财产(房产及土地)进行处置,但被执行人新昌县东辉机械制造厂的现有财产(房产及土地)已被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抵押额大于财产的价值,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8-1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