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汉江与严长安、范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长安,陈汉江,范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长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汉江。原审被告范小平。上诉人严长安与被上诉人陈汉江、原审被告范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严长安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严长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