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72号原告王某。被告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海燕代理审判员 曹士新人民陪审员 孟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