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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72号原告王某。被告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海燕代理审判员  曹士新人民陪审员  孟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