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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丁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 判 长  肖凤芝审 判 员  邢 成人民陪审员  姚江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