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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民一初字第0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363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住太和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