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民一初字第0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363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住太和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