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俊府与常建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府,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东阳汽车修理厂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常建欣,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俊府与常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及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