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素元与平定县锁簧镇谷头村村民委员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商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锁簧镇谷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计平,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元,男,195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古淑冰,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平,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上诉人平定县锁簧镇谷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谷头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素元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头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计平,被上诉人王素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平、古淑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1年谷头村村委会对企业××厂进行改制,公开招标,无人中标,王素元作为当时的村支书接管该厂,并于2001年3月30日前交纳了购买企业的部分款项30万元,但在2001年3月30日召开的村民大会上,会议决定对企业再次公开拍卖,以标价20万元卖给本村村民王某某,并签订拍卖资产合同。为此王素元要求谷头村村委会退还购买企业的款项30万元。由于2001年没有年检,××厂已于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正常运行。王素元为买厂交纳的30万元是贷款,赵某某是担保人,由于王素元未还款,信用社扣了赵某某10万元,此款项王素元也没有归还赵某某。谷头村村委会代扣王素元的10万元退还给赵某某。原判认为,王素元因购买××厂交纳30万元款项,后由于王素元申请退厂,谷头村村委会也予以准许且将该厂又出售于他人,王素元已经交纳的30万元款项应该退还。但由于在此期间赵某某替王素元归还买厂贷款10万元,谷头村村委会将赵某某代归的10万元退还给赵贵祥某某,故谷头村村委会应退还王素元的款项应扣除此10万元。关于王素元要求给付逾期利息之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为:一、被告平定县锁簧镇谷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素元购买企业款项2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判决送达后,谷头村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1、2001年5月30日王素元退厂完毕,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2014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2、王素元2001年5月24日申请退厂,同年5月30日经过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同意王素元退厂并进行企业二次拍卖。3、王素元违约在先,且违约给上诉人造成很大损失,××厂由127万元降为20万元。4、王素元经营××厂期间产生的费用、退厂违约金、风险保证金、报名费等共计204962.94元不应退还。被上诉人王素元辩称:1、退厂之后一直同上诉人协商处理,2014年谷头村村委会会议记录可以说明在处理但没有结果。2、提出退厂是因为进厂以后发现实际资产和标价不符。3、从2001年4月进厂一直进行清产核资,并没有实际经营,退厂并没有造成上诉人的损失。4、从拍卖资产公告可以看出,2001年3月30日上诉人已经决定二次拍卖××厂,上诉人违约在先。5、2014年2月24日村委会会议研究过退款事宜,并承诺尽快解决。上诉人认可上述会议研究过被上诉人的买厂退款事宜,但并没有结论。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判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王素元陈述,2001年5月30日退厂以后,没有移交,当晚直接封厂,之后一直同上诉人协商处理,2014年2月24日村委会会议研究过退款事宜,并承诺尽快解决。上诉人认可上述会议研究过被上诉人的买厂退款事宜,但并没有结论。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王素元退厂后,一直与谷头村村委会协商处理退款事宜,谷头村村委会也未明确拒绝履行义务。2014年2月24日谷头村村委会会议研究该事项并承诺尽快解决,上诉人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王素元申请退厂,谷头村村委会不持异议并进行企业二次拍卖,应认定为协议解除。谷头村村委会关于违约金应予扣除、报名费和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三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平定县锁簧镇谷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志国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薛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