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元国与方冬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国,方冬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黄元国。被告:方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国与被告方冬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元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元国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