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铁鹏与盐城市星宇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铁鹏,盐城市星宇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常铁鹏,职工。委托代理人夏爱军、杨得军,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星宇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27号。负责人刘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常铁鹏与被告盐城市星宇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常铁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铁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铁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