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尹晓英与史万两、孙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英,史万两,孙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366号原告:尹晓英,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史万两,男。被告:孙广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晓英诉被告史万两、孙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晓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史万两、孙广平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宿灵路北侧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10-0X**)予以查封。原告尹晓英以毛雨虹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外环南路白马商城1#楼0118室(房地产权号:宿字第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晓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史万两、孙广平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宿灵路北侧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10-0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二、对毛雨虹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外环南路白马商城1#楼0118室(房地产权号:宿字第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