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少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少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原告陈春灼与被告徐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春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春灼负担。审判员  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