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少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少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原告陈春灼与被告徐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春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春灼负担。审判员 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