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卢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卢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炳能。委托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国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能联发公司)与被告卢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秋君,被告卢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能联发公司诉称:原告自2012年起与被告有不锈钢材料买卖业务往来,但被告经常拖欠原告货款。2014年6月20日,被告出具欠据,确认至2014年6月20日止,欠原告货款68077元未清偿。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6807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还清货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卢国平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无异议,但我现在没有支付能力。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据》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所欠货款数额。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均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法��代表人钟炳能。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起有不锈钢材料买卖业务往来。2014年6月20日,被告出具《欠据》,确认至2014年6月20日尚欠原告货款68077元未清偿。诉讼中,被告确认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仍未清偿上述欠款。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与被告买卖不锈钢材料而引发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6807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支付予原告。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国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807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顺能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国平负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