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申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秦向云信用卡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向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申字第000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秦向云,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永宁,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秦向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0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0日,秦向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向云申请再审称,工商银行核发给其多张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是共享同一个信用额度,总额度为80余万元。工商银行不应该分开只谈一张信用卡的欠款。据此,申请再审。原审查明,秦向云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并声明其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该申请表所附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牡丹信用卡申领人(秦向云)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工商银行)经协商一致,就秦向云向工商银行申领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秦向云保证向工商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工商银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秦向云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秦向云在对账单生成日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工商银行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秦向云已收到,秦向云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秦向云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秦向云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秦向云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秦向云可按照工商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秦向云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工商银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秦向云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秦向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工商银行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秦向云超额使用工商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工商银行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秦向云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秦向云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工商银行对秦向云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秦向云账户中扣除(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秦向云应承担牡丹信用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工商银行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以工商银行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秦向云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工商银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秦向云承担……此后,工商银行将卡号为×××的牡丹卡交付秦向云使用。截至2013年4月1日,秦向云因透支产生的应付人民币透支款229396.69元。本院审查认为,秦向云自愿申领并使用工商银行信用卡,应当依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并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秦向云名下卡号为×××的牡丹卡,因透支产生的欠款,工商银行有权就此信用卡向秦向云追索。秦向云主张多张银行卡的共享额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与本案无关。秦向云提交的银行个人业务凭单中记载的还款记录,亦与本案所涉及的卡号为×××的银行卡无关。故秦向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向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左海东审判员 沈 杰审判员 赵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