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校周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婷,校周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94号申请人杨婷,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芮城县永乐镇杨涧村洞子坡巷**号。被执行人校周朝,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平路村*组。杨婷申请执行校周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10000元、逾期利息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