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富通货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富通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利通运输有限公司,龚远胜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深圳市嘉富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西南侧碧海富通城2栋B座2002(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谭小玲。委托代理人吴正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盈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18栋103。法定代表人谭少松。第三人龚远胜,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龙山县。原告深圳市嘉富通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盈利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龚远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正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三人龚远胜系粤B×××××、粤B×××××挂车的实际车主,其共欠原告供车款180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由被告代第三人付清此款,从2014年11月30日起付款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谭小玲的账户,每月月底付款30000元,共分五期,即截止到2015年3月30日付清。如有延误,每月支付利息900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各支付10000元,之后一直未清偿剩余款项。因此被告需支付原告160000元及利息213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0000元及利息21300元(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及第三人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欠条、律师函等证据,《协议书》由原、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粤B×××××、粤B×××××挂车欠原告的供车费用,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龚远胜共欠原告供车款180000元,无任何其他额外费用。经车主龚远胜和原告共同达成协议认可此费用;2、被告愿意为龚远胜分期偿还此费用,具体方案为每月底付款30000元,共分五期,在被告付清款项时原告必须将车辆的所有证件交给被告,并将车辆过户给被告,不得违背;3、被告为龚远胜出示所欠原告的费用凭据,同时原告务必将龚远胜以前所有的借据退还给龚远胜,当场作废;4、每期付款时间为每月底,不得拖延,如有延误,双方协商解决,在不能达成共识时,原告按照30000元/月收取900元的利息。相反,如被告在付完全部费用时,若原告不能履行退还所有证件,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同意补偿同上的利息处罚;5、被告应从2014年11月30日开始付款至原告法定代表人谭小玲的账户上。欠条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谭少松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载明粤B×××××、粤B×××××车辆欠原告供车款180000元,由被告代付此款。律师函由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供车款18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称涉案车辆目前由龚远胜使用,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相关证件也在原告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欠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自愿代替第三人龚远胜向原告偿还180000元的供车费,其只向原告偿还20000元,尚欠原告16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6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盈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富通货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月息3%,其中第一期剩余款项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第二期剩余款项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第三期款项3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日开始计算,第四期款项6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计算,上述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元,由被告深圳市盈利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