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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知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12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暴利敏,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晓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武举。委托代理人刘相文。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使用涉案73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76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900元,以上共计91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暴利敏,被告鲁山县紫金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