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016号原告陆某。被告单某甲。原告陆某与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14周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和女儿缺少责任心,难以沟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被告单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次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单某乙,现年14周岁。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9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故撤回起诉。2013年8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维持夫妻关系现状的协议。现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生育了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遇有矛盾多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与包容,以诚挚的心态面对对方,就必定能解决生活中的种种困难。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其在诉状及庭审陈述中亦未能说明夫妻双方在哪一方面存在重大予盾,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单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燕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