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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浉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申请执行罗超、翟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浉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新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超,男,汉族,个体户,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翟少红,女,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罗超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被执行人罗超、翟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超、翟少红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解放路成功花园5号楼2单元404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信房权证浉河区第0423**号,建筑面积82.29平方米,依法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刘心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少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