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孟召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孟召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王永忠。被告:孟召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忠诉被告孟召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孟召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商河县,所以本案应由商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商河县玉皇庙镇魏集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孟召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商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