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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663号原告边某某,男,200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边章营村五组。法定代理人邓某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边某某之父。被告郑某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41号。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边某某法定代理人邓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法定代理人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焕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