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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王国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王国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13号。负责人吴伟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磊,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岳阳县长湖乡范家集镇。法定代表人王四平,乡长。委托代理人周继林,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县长湖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湖乡政府)、王国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航诚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平、任磊,被上诉人长湖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继林,被上诉人王国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13时许,王国超驾驶湘F×××××号重型自卸货车满载高岭土沿岳阳县长湖××湖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车辆突然熄火,本应该左转弯的车辆失控撞倒防护栏并碾压刚刚完成硬化施工的街道水泥路面,造成长湖南路长393.5米、宽4米的路面受损及部分施工设施毁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王国超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路面进行了检测及价格鉴定,结论为路面受碾压,对路面结构具有破坏力,很难恢复原状,修复价格为188880元。关于路面受损价格鉴定问题,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岳阳县长湖××湖南路因车辆碾压造成的受损路面拆除重建总费用为163300元。另查明,1、王国超为事故车辆湘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长湖乡政府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受损路面拆除重建总费用163300元,2、鉴定费14000元,合计1773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国超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碾压长湖乡政府的街道路面致其受损的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国超应对长湖乡政府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国超为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损失先由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长湖乡政府2000元,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余按10%免赔的16130元和鉴定费14000元由王国超予以赔偿。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长湖乡政府的各项损失147170元,二、由王国超赔偿长湖乡政府各项损失30130元,三、驳回长湖乡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王国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2232元,由王国超负担1900元,长湖乡政府负担332元。宣判后,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是行政管理机构,不具有对外接受鉴定的资质,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判依据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2、本案受损路面并未拆除重新铺设,其损失金额不超过6万元,故一审判决按新铺设路面的价格认定长湖乡政府的损失明显不当;3、依据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意见可以显示,事故路段未设置紧急拐弯标志,未按要求设置护栏和标志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判将事故全部归责于被保险车辆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少承担84717元的赔偿款。被上诉人长湖乡政府答辩称:1、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系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关于事故作出的相关鉴定意见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事发时肇事车辆载重40多吨,对路面破坏性很大;3、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国超承担全部责任,原判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王国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4、原审中上诉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针对事故损失已申请重新鉴定,原判依据重新鉴定意见认定损失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国超答辩称:事故发生时路面已硬化,长湖乡政府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为了支持其上诉理由在二审中新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11张,拟证明:1、事故现场没有明显拐弯标志,未设置足以防止车辆进入的路障;2、事故路面除被保险车辆外,还有其他车辆碾压;3、道路长达4公里,根据照片图片显示,路面完工时间超过20个小时。其他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长湖乡政府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且该组照片第9张明确显示事发路面有警示标志。被上诉人王国超对该组照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二审所提交照片不能证实是事故发生时在现场所拍摄,且被上诉人长湖乡政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本案事故损失如何确定;(三)原判对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关于焦点(一),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作为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的部门,在本案事故发生后,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委托,通过对路面现场察看,在公路工程水泥砼路面养生期满后对事故路面抽芯取样检测认定,湘F×××××重型货车在该路面完工20小时内碾压路面,对路面结构具有破坏力,水泥混凝土面层早龄期受损后,很难恢复原状,将对后续面层运营中的一系列性能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检测意见客观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上诉称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不具有鉴定资质,其作出的检测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关于事故损失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经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出的岳价认证(2015)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亦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上诉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认为原判认定的的损失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三),原判对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王国超驾驶湘F×××××号重型自卸货车满载高岭土行驶至长湖××湖南路时,因车辆突然熄火后失控闯入长湖乡政府刚完成硬化施工的街道水泥路面,造成长湖南路长393.5米、宽4米的路面受损及部分施工设施毁损的交通事故。本案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王国超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未申请复核,原判据此认定本案事故损失由王国超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上诉称本案损失应由长湖乡政府自负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航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