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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聪与被告沈阳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聪,沈阳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702号原告:彭聪。委托代理人:侯君。被告:沈阳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负责人:李力。委托代理人:刘禹。委托代理人:芦虹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聪与被告沈阳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沈阳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对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皇劳人仲字【2015】63号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先于本案立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与原告沈阳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与被告彭聪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皇民一初字第01656号案件并案审理。审判员  何景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1/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