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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67号原告:何某。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占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