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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林国权、何启瑞等与李嘉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权,何启瑞,李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权,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31。申请执行人何启瑞,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12。被执行人李嘉宁,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52。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嘉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嘉宁(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C×××××号小型汽车予以继续查封。本次续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