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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海龙与葛军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许海龙,农民。被告:葛军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龙与被告葛军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