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海龙与葛军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许海龙,农民。被告:葛军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龙与被告葛军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