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钟瑛、刘惠芸与朱克峰、李庆祥、李世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瑛,女,住武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惠芸,女,住武平县。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琼生,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克峰,男,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祥,男,住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亮,男,住武平县。上诉人钟瑛、刘惠芸因与被上诉人朱克峰、李庆祥、李世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瑛、刘惠芸的委托代理人林琼生,被上诉人朱克峰的委托代理人赖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庆祥、李世亮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预缴的上诉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傅 胜 荣审 判 员 陈 水 柏代理审判员 陈 聪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顺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