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郭晓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晓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晓欣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152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郭晓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