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景星与林彬、林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星,林彬,林青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刘景星,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彬,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青兰,女,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刘景星与被告林彬、林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景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1日,被告林彬以开干洗店缺乏资金为由分上、下午两次向原告借款187500元和23000元,原告两次在县海洋渔业局附近的一家茶馆将借款共计人民币210500元现金借给被告林彬,被告林彬分别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交原告存执。当时被告口头承诺187500元借款按月息1分计算,每月还息;对23000元借款被告口头承诺只借用几天,2013年12月9日偿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均未按承诺还款,原告多次向俩被告催讨无果。林彬与林青兰系夫妻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应共同偿还债务。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10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止)。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被告林彬、林青兰未做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被告林彬签名的借条2张,旨在证明被告林彬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500元的事实。被告林彬、林青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和上述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11月21日,被告林彬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7500元和23000元,由被告林彬出具借条2张交原告执存。其中187500元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23000元借款约定于2013年12月9日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至今被告没有归还借款。被告林彬与林青兰系夫妻关系,被告林彬所借的210500元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4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另查明,被告林彬与林青兰于2012年2月14日在连江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林彬向原告刘景星借款人民币210500元,有被告林彬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林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向被告林彬、林青兰同时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彬、林青兰欠原告刘景星借款人民币210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3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58元,由被告林彬、林青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云人民陪审员 林秀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家煊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